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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揭开新时期文化立法大幕
作者:中国文化报时间:2018-07-20

2016年12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得高票通过。仅用两年多时间,这部文化领域第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就制定出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承担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立法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

“文化领域的法律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再经全国人大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直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不到3年时间就出台,这比较少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说。

为什么以前普遍认为很难立法的文化领域会出现立法加速的现象?李国新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建设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人们对文化立法的理解与认识不断提升。“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立法体制改革的首次尝试,克服了部门立法的弊端,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李国新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哪些法律保障,解决了哪些问题呢?

李国新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最大的贡献是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设施保护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等。其中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堪称奠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的基本制度。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和目录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如果将这些基本法律制度进行分类,又可分为四类:一是基础性制度,二是针对性制度,三是政府监管制度,四是机构责任制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存在远离居民住宅区和人群聚集区,重建设、轻服务甚至设施被占用或挪用的情况。李国新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进行了规定。比如,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就是对公共文化设施合理布局的约束。“法律制约了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中的功利性和随意性,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李国新说。

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贯彻执行好,是当前的重要任务。“比如在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制定出来后,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完成了多少?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怎么征求,涉及多大的人群范围,征求来的意见怎么吸收,这些都需要配套细则。”李国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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